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包含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冷知识。
1、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调整:新《公司法》增加了可以由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如果公司董事长不想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其他董事担任
原《公司法》的选任范围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
新《公司法》的选任范围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
2、“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扩大:新法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不仅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还包括了其他内部董事。
所谓“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应该是除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以外的内部董事,也就是说,董事长和执行董事以外的其他内部董事也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上做了进一步扩大。
3、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调整:新法调整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例如删除了股东会职权中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改由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增加了“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4、监事会或监事职权的明确:新法明确了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并规定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改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5、电子化会议方式的新增: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另作规定。
6、公司决议撤销规则的完善:新法对公司决议撤销规则进行了完善,例如明确了轻微程序瑕疵不影响决议效力,以及对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的撤销权起算时点进行了调整。
7、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新法新增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4种情形,如未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等。
8、关联交易及经营同类业务的限制:新法完善了关联交易的限制,并新增了信息披露义务,要求董监高进行关联交易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
9、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明确:新法明确了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并新增了事实董事认定规则。
10、公司纵向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新法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简易合并与小规模合并制度的新增:新法新增了简易及小规模合并情形下的程序,简化了合并流程。
1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改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一般而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是国资委,事实上,国家出资公司的出资人并不限于国资委,其他国家机关也可以成为出资人。
新《公司法》使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更加规范。新法使用更规范的表述,以适应不同国家机关作为出资人的情况。
13、“执行董事”改为“董事”:新法取消了“执行董事”的提法,使职权更加清晰,提高决策效率。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执行董事制度可能导致公司的权利过度集中、决策不够民主。新《公司法》取消了“执行董事”的提法,可以使“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职权更加清晰,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完善,提高决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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