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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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1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源头治理,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以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凝聚广大职工为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制保障的工作体制,完善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企业用工守法规范,工会组织普遍建立,集体协商有序开展,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社会保险全面覆盖,职工安全健康切实保障,劳资纠纷有效预防化解,全面构建起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到2017年,全省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达98%,企业工会组建有效覆盖率达85%。到2020年,构建起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体制机制和工作格局。

    二、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打击逃匿等恶意欠薪行为联动机制。2015年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有条件的市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

    (四)突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障。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落实清偿欠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规范建设领域劳务分包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和欠薪施工企业“黑名单”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对招投标、工程款落实和结算、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和处置劳资纠纷。

    (五)落实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等规定,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和标准。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依法查处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劳动标准体系,推动制定劳动定额员行业标准。

    (六)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健全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探索建立我省行业性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强生产作业场所监督管理,强化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七)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长效监管机制,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简化转移程序,妥善解决欠缴养老保险费和建筑工程领域工伤保险问题,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及补充医疗保险。

    (八)健全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激励机制。推动企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教育培训生产一线职工的比例不低于60%。落实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政策。完善职工凭技能、业绩和贡献确定收入分配和晋职的技能人才使用机制。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推动落实受聘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

    (九)保障解散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部门信息交流通报制度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防范因企业解散引发劳资纠纷。企业申请提前解散或因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而注销的,商务、工商等部门应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存在欠薪、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预留经济补偿、未提前告知工会及职工等问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责成纠正。

    三、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十)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提高制造、餐饮、物流、建筑、零售、电商等行业以及小微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比例的监管。推动行业商(协)会、行业工会协商制定行业规章制度样本。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系统,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

    (十一)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落实《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制定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办法,建立社会化集体协商专家名册和工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培育集体协商示范点,引导企业和职工依法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十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实行例会制度,在劳资纠纷多发地区派驻人员定期联合办公,保障三方机制有效运行。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不断扩大覆盖面。

    四、全面深化企业民主管理

    (十三)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改制中的职工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探索符合不同所有制企业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健全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表达意愿的机制,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十四)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健全厂务公开制度,细化厂务公开流程和内容。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有序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探索和推行企业负责人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意见箱、微博微信等多种厂务公开形式。

    (十五)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充分表达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

    五、加强劳资纠纷预防处置工作

    (十六)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方式。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应用,到2017年,全面建成省市县三级劳资纠纷应急管理指挥平台。推进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网上申报制度,加强企业劳动用工动态监管。建设网络举报投诉平台,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对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对企业重大违法行为信息定期公布,并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七)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商(协)会和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鼓励和规范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加强调解专业性培训,促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效能。在仲裁机构普遍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点。建立仲裁机构与法院裁审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十八)积极预防稳妥处置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落实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办法,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综合收集生产经营异常信息,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动态监控,健全排查台账,定期分析研判,实行分级预警,积极协同预防纠纷隐患。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六、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十九)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和人文关怀。结合行业特点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制定职业发展规划,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劳动竞赛、技术创新等活动。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鼓励支持企业工会定期开展文体活动。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积极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二十)加强对异地务工人员的关心和服务。推动异地务工人员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入推进积分制入户政策。引导异地务工人员有序参与社会治理,适当增加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中异地务工人员代表(委员)的名额和比例,吸收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参与党工青妇基层组织和社区工作。在异地务工人员、新生代产业工人较为集中的工业园区(社区)建立职工服务中心站点。探索建立工会、社工、义工联动服务模式,拓展异地务工人员服务渠道和方式。

    (二十一)强化企业及企业经营者责任。改进政府管理服务,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服务、引导、教育,重点加强对新生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教育培训。推进好雇主创建活动。

    (二十二)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制保障。加强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逐步健全劳动保障法规体系。修订《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完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劳动合同等法规规章。

    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新格局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及时制定政策措施,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指导、纠纷调处、执法监督等工作;各级工会要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动员职工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应企业利益诉求,引导和教育企业经营者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二十四)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改革,增强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落实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任务。配备与劳动争议案件量相适应的专职仲裁人员,完善职业发展通道,提升队伍素质。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关系协调窗口。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推进劳动关系工作信息化建设。

    (二十五)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建设。加强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加强企业党组织班子建设,健全流动党员管理服务机制。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大力推进产业、区域、行业党建工作。推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加大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组建力度,实现对小微企业普遍覆盖。以职工数100人以上企业和发生过重大劳资纠纷企业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工会民主选举。探索建立律师担任企业工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推荐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党委领导选任工会主席。扩大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和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

    (二十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促进行业商(协)会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能力。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规范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

    (二十七)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稳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创建质量。推进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工作,抓好广州市花都区、深圳市盐田区、佛山市顺德区、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试验区建设,加强和谐劳动关系理论创新。对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相应给予支持。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作为企业经营者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的必要条件。

    (二十八)加强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宣传引导。深入推进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企业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典型。及时发布权威消息,稳妥做好涉劳资纠纷事件的舆论引导。每年5月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专题宣传月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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